永住和归化的不同之处

归化指失去母国的国籍,重新取得日本国籍。永住指持有母国的国际,在日本永久居住。
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整理如下。

【相同点】

・办理居民登记,取得居民票
 (以外的外国人登记制度已被废除,目前中长期滞留的外国人需要办理居民登记。)
・纳税、加入社保和年金的义务
・就业无限制(但,永住者不能成为公务员)
・社会信用的程度相同(从情感方面来看,取得日本国籍更加有利)

【不同点】

归化
永住
国籍日本人外国人(元国籍)
母国的国籍丧失不丧失
强制驱除的可能性
取消在留资格的可能性
选举权、被选举权
公务员不能
前往海外持日本护照时可免签进入大多数国家持母国的护照,需遵守母国或前往国家的规定
再入国许可不要需要
在留卡需要更新
戸籍加入日本戸籍不加入日本戸籍(家属使用“外国人”表示)
配偶者等(注)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注)还可考虑为配偶和孩子申请归化,或将在留资格更改为永住者。

永住者申请

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希望将在留资格更改为“永住者”时,需要法务大臣的许可,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永住许可需具备各种条件,难度较大。

在留期间(基本原则)

在日本连续生活10年以上、及持有就业资格或居住资格连续生活5年以上

“在日本连续生活10年以上”需要不间断在日本居住。发生再入国许可失效时,拿不到许可。
拿到再入国许可出国后,因海外出差等在海外度过在留期间的一半以上时,可能会不满足上述条件。实际上,长期的海外出差结束回到日本后,在申请永住之前需连续6个月在日本居住。
“持有就业类在留资格,在日本连续生活5年以上”指最近5年持有就业类或身份类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例,在日本生活10年的时间里,最初的5年是工作,更改为留学签证在学校学习了2年之后有在公司工作3年时,合计就业年数虽超过5年,但拿不到许可。

在留期间(特例)

法务省“永住许可指导方针(以下称“指导方针”)”里记载了各种特列。

期间缓和

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

婚姻3年以上、且居住1年
(但无需申请时取得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资格)

亲生子(或特别养子)

居住1年

定住者

取得定住许可后居住5年

高度专门职

积分80分以上时居住1年、70分以上时居住3年

永住指导方针规定

最近的在留资格

取得在留期间3年以上的在留许可。
 例,申请就业签证时,制度虽要求最长5年,但目前多为3年。

有关年收

独身者年收一般为300万日元以上。
已婚者若抚养家属每增加一个人时,按每人70万日元~80万日元万计算。

纳税

过去是否合理交付所得税和居民税非常重要。
常见的问题是,将居住在本国的父母作为抚养家属,以求减少所得税和居民税。入国管理局对申请永住之前删除抚养家属的行为会心存疑惑,认为“实际的抚养情况如何”。最好不要这样做。

健康保险

必须加入健康保险,遵守支付期限支付。

年金

虽加入了健康保险,但年金因没带来直接好处而不支付的情况很多。公司有给员工支付厚生年金的义务,但偶尔会出现不支付年金的微小企业等。

犯罪记录

有徒刑或监禁等重刑记录的外国人当然拿不到自留资格。但其实很多是交通违法。例,过去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的记录时拿不到在留资格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酒驾等重大事件,即使发生一次也很大可能拿不到在留资格。

出国记录

永住申请所需的居住年数原则上是连续10年以上。身份不同所需时间有所不同。在此期间内,因海外出差等前往其他国家,超过再入国许可期限时,因在留资格到期,不被视为在日本连续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出差等长期离开日本时,即便在再入国许可期限内,在海外的生活时间超过一年的一半以上时,也有可能拿不到在留资格。最好回到日本后生活6个月之后再申请。

配偶的情况

配偶持“家属滞在”的在留资格,超过资格外活动许可的28个小时工作、不纳税、不加入社保时,不仅配偶本人,该外国人也会因监督不力,自己也有很大可能无法申请永住。

身份保证人

申请永住时,需要有稳定收入、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日本人或永住者做身份保证人。一般年收入需要在300万日元以上。公司的社长、上司等做保证人的情况较多。
身份保证人并非承担民法连带责任,仅是道义责任。若外国人本人受到刑罚处分时,不会追究身份保证人的责任。